受处理的62人中,县处级10人,占16.13%;乡科级及以下13人,占20.97%;村干部39人,占62.9%。
第一种形态处理28人,占45.16%;第二种形态处理29人,占46.77%;第三种形态处理2人,占3.23%;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,占4.84%。
被问责的11人中,县处级6人,占54.55%;村干部5人,占45.45%。
查处的48件问题中,腐败类问题占50.79%,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占20.64%,失职失责问题占28.57%。
受处理的62人中,县处级10人,占16.13%;乡科级及以下13人,占20.97%;村干部39人,占62.9%。
第一种形态处理28人,占45.16%;第二种形态处理29人,占46.77%;第三种形态处理2人,占3.23%;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,占4.84%。
被问责的11人中,县处级6人,占54.55%;村干部5人,占45.45%。
查处的48件问题中,腐败类问题占50.79%,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占20.64%,失职失责问题占28.57%。